全文预览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95KB

文档介绍
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十天的时间恢复咨询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咨询酬金。5.05委托人如果要求受托人全部或部分暂停咨询业务或终止委托合同时,应当在14天前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立即安排停止执行咨询业务,同时委托人应按受托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咨询费用。委托人认为受托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咨询业务时,可向受托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4天内未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通知发出后的30天内发出终止咨询合同通知书,咨询合同即行终止。5.06受托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咨询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服务工作并得到额外的服务酬金,委托人应及时予以支付。5.07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咨询结果的时效并不因为合同的终止而失效,其责任与相应的工程并存。6.其他6.01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6.02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需要,工程造价人员外出考察、调查等,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6.03受托人如需聘请专家咨询或协助,在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6.04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6.05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其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争议的解决7.1.0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委托人与受托人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互相谅解、信任、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协商,解决发生的争端;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或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若调解无效,可选择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1、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