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支付。Р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Р Р其他Р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时,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Р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费用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Р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Р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Р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突的任何活动。Р合同争议的解决Р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Р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Р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Р(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Р(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Р(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Р(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Р(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Р第八条委托人应对上述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 Р 提供咨询材料的时间: Р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Р第十四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Р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