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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计准则中文版04C已减值资产的处置reviewedbyRinkieok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期间的经营成果的影响应当在当期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条第48段)如前所述,当一个企业的分部已经被处置或被归类为待售时,下列内容应当在每一报告期间披露:1.如果存在并且可能,该分部的经营成果,包括处置的收益或损失(扣除适用的所得税),应当在利润表中特殊项目及会计变更累计影响数之前单独列示。(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条第43段)2.对此前已在非持续经营活动中报告的与处置企业某一分部相关的金额的调整的性质及金额。(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条第44段)3.在资产及负债表中的资产及负债部分单独列示待处置的资产及负债的主要类别或者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4条第46段)对每一非持续经营活动产生的持续现金流量,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紧急问题工作组第03-13号公告,第17段)该非持续经营活动的性质;预计产生持续现金流量的期间;判断该持续现金流量并非该处置分部直接现金流量的所使用的主要依据。对持续经营企业仍对已处置分部继续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列信息应当披露:(紧急问题工作组第03-13号公告,第17段)所有报告期间,对资产处置以前持续的收入及费用在合并报表时所作的内部抵消金额;在该分部被归类为非持续经营的当期,披露企业将对其继续参与经营的类型。资产清理时的义务对企业资产清理时的义务应当披露以下信息:(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3条第22段)1.对资产清理时的义务及所涉及的长期资产的一般描述;2.为履行资产清理时的义务在法律意义上被限制资产的公允价值;3.在报告期间的期初及期末由于一项或多项资产以下的原因对资产清理时的负债合计所作的调整金额:(1)当期发生的负债; (2)当期履行的义务;(3)增加的费用;(4)对预计现金流量的修改。如果对资产清理时的义务的公允价值无法作出合理的估计,则应披露无法估计的原因。(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3条第2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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