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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中治安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17KB

文档介绍
怨,甚至怨恨。实践中,有些民警或出于自己工作懒惰或出于报复出气,动辄随意让当事人多次反复到派出所,从不考虑路途有多远、天气有多“糟”、农活有多忙,甚至在当事人家中有婚丧嫁娶的大事或春节、国庆等节日期间,越是当事人工作忙,越要折腾他。这样做不仅造成当事人对调解民警的不满,影响工作,甚至造成群众对整个公安机关的不满,损害公信力。因此,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把群众当作自己的家人,把他们的事当作自己的事,一家人不说两家话,一家人不做两家事,将心比心,用我们付出的真情换回群众的信任。多年实践证明,有许多难缠难解的治安纠纷大都是在锅台边、炕沿上、田间地头,在当事人怀着对民警的感激之情、害怕给民警添麻烦的情况下化解的。四要练“硬功”,善思多谋。引发纠纷的原因各不相同,当事人的脾气秉性、认知程度又是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解决纠纷不能是用一个程式、一个模子来“套用”。究竟是用“帆”还是用“桨”过河,就要看我们民警工作的“艺术”,也就是要在方式方法上突出灵活性和技巧性,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的情况下,使用什么方法都可以,目的是彻底化解。例如,一个纠纷由这名民警解决,一个月过去了还是没有解决完,甚至出现了信访,而换到另一名民警解决,仅用半天时间就解决完了,不仅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还给派出所送来锦旗表示感谢。这两名民警虽然都想把事情解决好,但由于方法问题,使得处理结果大不相同,当事人双方态度更大相径庭。在治安纠纷调处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问题不让步,处理事情要灵活”,要想使问题彻底解决,达到和谐的目标,调解民警就要心眼活、点子多,对一个问题要有多种解决办法,对一个意思要有几种表述技巧,即要考虑到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到解决后的社会效果。调解民警对每件纠纷都要从心里制定上策、中策和下策,做到心里有预案,轻重要权衡,“择其善者而从之”,才能将各类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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