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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尽职调查业务约定书-上海君禾会计师事务所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规定和本约定书的要求,出具报告。(二)乙方向甲方致送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一式2份,供甲方(如果报告还需分发给其他特定使用人,应在此说明)为上述委托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及分发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三)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时,不得修改或删节乙方出具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的任何内容。六、本约定书的有效期间本约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但其中第三(二)2、四、五、八、九、十项并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失效。七、约定事项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业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八、终止条款(一)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业务服务时,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业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业务费用。九、违约责任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业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第(二)种解决方式:(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盖章)上海君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二O一年月日二O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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