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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北京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48KB

文档介绍
步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奖惩机制建设。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应予以公示表彰,弘扬高尚师德师风。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4.进一步健全教师权利救济制度在师德考核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畅通救济渠道。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异议的教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规提出申诉、再申诉。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新时代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以及教师培训(研修、科研)机构的在岗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中小学在岗其他人员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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