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审议亮点解读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从事竞争行为的目的和结果,判断是否具有主观过错。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步骤:1、网络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具有下列关系之一,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1)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替代关系;(2)经营活动存在相互交叉、依存或者其他关联的关系。2、该竞争行为手段不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往往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需要在各种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在判断商业交易中的“诚信”时,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不同利益,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进行利益平衡。公共利益应是整体的长期的公共利益,而非部分消费者所获得的短期利益。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正当需要综合考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性不仅仅只是针对竞争者,不当地侵犯消费者利益或者侵害了公众利益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行为不正当。诚实信用可以具体化到“自愿、平等、公平”等几个要素。具体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裁判规则,有“不歧视原则”、“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通知—协商”等。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行业的经营者普遍认同的、符合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规范和道德准则。在对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认定时,应当以特定行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经济人伦理标准为尺度,且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所规定的立法目的。对公认的商业道德进行认定时,可以综合参考下列内容:(1)信息网络行业的特定行业惯例;(2)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根据行业特点、竞争需求所制定的从业规范或者自律公约;(3)信息网络行业的技术规范。3、该竞争行为损害了互联网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判定是否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如果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则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竞争的本质就是争夺市场交易机会。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