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的一个选案方式,为一般稽查提供案源,实现强化管理与重点稽查的相互配合。同时,通过纳税评估收集的涉税案件相关信息和相关线索,能为重点稽查提供检查思路和依据,确保涉税案件查深查细,提高稽查质量。在新的征管形式下,一方面,强化纳税评估可以解决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下征收与管理脱节断档的问题,弥补原有稽查面的不足,实现税收征管的科学精细;另一方面,稽查的刚性震慑力、原有的稽查面、稽查的保障职能将继续保持,以查促征、以查促管的制约机制依然存在,打击型稽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建议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应就疑点而核查,不得扩大核查范围,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它线索应重新进行分析或移交稽查部门进行。五、纳税评估与稽查发现问题的定性和处理评估结果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稽查结果的处理:对稽查问题需要处理的,稽查人员要制作《税由处理决定书》,在税务处理决定执行上,由税务执行人员接到上级批准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按照细则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并监督其执行。被查对象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规定执行的,税务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其应当补缴的税款及其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建议评估部门查出的税款金额,纳税人没有完全认同且提供不出相关证明资料的,应移交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