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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项目经营方案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  |  页数:16 |  大小:124KB

文档介绍
事经营第四十条经营方应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制订劳动经营方面的制度,根据旅游及旅游所在地的实际状况制定旅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方案、劳动用工计划、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方案,与投资方商议后执行。投资方充分认识到保持同行业较好的员工收入水平和福利政策,对旅游员工队伍的稳定,尤其是骨干队伍的稳定,对旅游保持长期发展能力的重要性,在此类事宜的商议决策中,将充分尊重经营方的意见。第四十一条旅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各级员工均应与旅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报当地劳动经营部门鉴证。第四十二条旅游员工的工资与福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解雇费用。(删除部分或者修改为:“因业方违约……”)第四十三条经营方派往旅游工作的人员在其工作期内的食宿、工作制服、交通(市内)、医疗(工伤后期治疗费由经营方负责)、保险等待遇由旅游承担。第四十四条经营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含税总收入根据经营方的“XX国际经营旅行社外派员工待遇标准”(详见附件)计算,由旅游支付给经营方,由经营方发放至个人。若上述人员的工作期限不满一年的,则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月的工资×实际工作月份)。第四十五条经营方派出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统筹费用按其派出单位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支付给经营方,则该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务由经营方承担。若派出单位所在地有关统筹费用标准调整,这项费用也应即时调整(以正式文件为准)。外派人员统筹费用每年按12个月分月支付给经营方。第四十六条经营方派出人员的工作期如不足月,但超过20天,其工资等收入及统筹费用按足月发放;不足20天的按其标准÷21×实际工作日支付。第四十七条经营方的外派人员可享受回原单位所在地休假,其每年休假天数为40天(不含路途),休假次数两次,往返交通费由旅游负责报销(交通费用标准另定)。第四十八条除非于本文另有特定申明的规定以外,经营方和其任何子公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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