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务实高效,团结干事,根据云南省高校纪工委和州纪委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廉政档案的范围包括:(一)各系(院)、部、处领导班子;(二)正副处级领导干部;(三)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第三条?领导班子廉政档案的内容包括:(一)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情况;(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三)研究、布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制度、规定、办法和采取的措施;(五)党风廉政建设计划、自检自查、总结、合同书履行及学校考评情况;(六)其它有关材料。第四条?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内容包括:(一)领导干部基本情况;(二)个人廉政学习、教育情况;(三)家庭住房,个人收入、出国(境)等重大事项报告情况(四)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品以及拒礼、拒贿,上交礼品、礼金情况;(五)个人及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六)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八)对重要举报的初步核实材料;(九)廉政谈话笔录;(十)受表彰奖励情况;(十一)受惩处情况;(十二)年度考核情况;(十三)其它需要归入档案的情况。第五条?廉政档案管理(一)领导班子及科以上领导干部由校纪委负责;(二)档案的管理,应本着对组织和个人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进行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做到一个班子一卷、一人一档,材料规范,及时归档,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三)领导干部工作或职务发生变化,廉政档案随个人档案移交调入单位。第六条廉政档案内容随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会有所变化,变化的依据为上级和本级党政的决定。第七条各系(院)、部、处科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严格要求自己,积极配合校纪委做好廉政档案的填写、申报、收集、整理、组卷工作,组织人事部、党办、校办应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协助纪委做好档案的审核工作。第八条?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