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执行:(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6.对不服从分流安置和转岗培训的职工,如何处理?对不服从单位合法组织的分流安置或转岗培训职工,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第一个月按临时待岗生活费的80%发放生活费,第二个月按60%,第三个月按40%。第四个月起停发生活费,按旷工处理,并依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办理失业救济金。17.长病人员怎么安置?长病人员参加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能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全部参与分流安置(对各类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等不作为参考依据)。18.借用及劳务人员如何处理?由集团公司协调安排的借用人员仍按原意见执行;借用及劳务人员有劳务协议的仍按照协议执行;无劳务协议的应签订劳务协议,否则回原单位参与分流安置。19.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年金、失业金如何办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依法办理失业救济金。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金,根据国家规定只能退休、死亡或出国定居等情况才能领取。20.《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适用适应范围是什么?本办法仅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四对关闭矿井(庞庄煤矿、庞庄物业公司、张集煤矿、夹河煤矿、旗山煤矿)在矿井关闭期间的人员分流安置。21.《徐矿集团本部四对矿井关闭人员分流安置办法》的执行时间从何时开始?自矿井停止回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