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覆盖率、绿地率、龙川河水质达标率落实情况、生态环境质量公众满意度等。4.环境监督与管理。具体考核指标包括防控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环境违法事件处置率、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5.体制机制创新。主要考核对象任务完成情况,年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完成情况。(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每年开展一次,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考核对象自查、材料审核、指标采集、现场检查、公众满意率调查、现场评审、专家评议等。(三)考核注重工作开展成效和实绩,重点考核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考核指标的数据采集主要以平时数据为基础,力求客观、科学、合理。(四)纪检部门根据有关考核资料,进行实绩分析、综合评价。重点分析考核对象的工作思路、重点举措和主要工作成效,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作出综合评定。四、考核结果确定及复核(一)考核结果由纪检部门审议并综合评定。同时对考核结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审。被考核对象责任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负总责,其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原则上与所在班子的考核结果一致。(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排序确定,原则上考核结果得分不低于考核总分的90%。五、考核评价结果运用(一)将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把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的生态文明指标纳入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建立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档案,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年度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二)参考考评结果实行限批。按照有关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各村,暂停办理该区域相关新增建设项目;对多次考核不合格且问题严重的区域,停止办理相关新增建设项目。依法依程序强制关闭考核不合格的超标排污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轻度超额排污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治,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重度超额排污项目及未在限期内整治达标的项目,依法予以强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