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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学校“一票否决”事项管理制度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6KB

文档介绍
部违反党纪国法,造成不良影响的;3、单位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出现超生的;4、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5、不重视教学研究和师资培训,教学质量低劣,家长、学生反响强烈的;6、因工作不力,造成越级上访,调查属实的;7、办学行为不规范,学校或教职工乱收费、乱办班、乱补课、乱发教辅资料的;8、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公共财产损失和损坏的;财务管理混乱,乱开支,学校无大型基建或特殊情况出现新债务的;9、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五条实行“一票否决”的对象分为集体和个人。集体是指全镇各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学校党支部,个人是指学校干部和教职工。第六条各单位在对集体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单项表彰奖励和文明单位评定,对个人评先、评优、评模和提拔重用时,必须征求中心学校“一票否决”事项管理领导小组意见。第七条“一票否决”事项领导小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参评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对符合否决条件的执行“一票否决”。第八条对符合条件而未执行“一票否决”事项的,中心学校“一票否决”事项管理领导小组有权直接否决,或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否决。对执行“一票否决”事项不当的,“一票否决”事项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进行纠正。第九条被执行“一票否决”的集体或个人,集体取消其当年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单项表彰奖励以及文明单位等评选资格;个人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模和提拔重用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照党纪国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条连续两次受到“一票否决”的个人或集体,“一票否决”管理领导小组建议对该集体主要负责人和个人实行组织处理。第十一条 被执行“一票否决”的集体和个人须查找原因,扎实整改,并向中心学校“一票否决”事项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对整改不力的,由“一票否决”事项管理领导小组督办落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中心学校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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