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礼教的法律制度逐步向体现民主、平等、自由的新型法律制度发展变化。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过程是从20世纪初的清朝末年开始的,这一历史过程虽然没有真正完成,但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大致上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阶段。这就是清末修律阶段、辛亥革命阶段和国民党南京政府统治时期。与此相适应,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改造的过程中,有三种基本模式,这就是清末修律模式、辛亥革命法制模式和国民党南京政府法制模式。从形式意义上讲,近现代中国法制变革所带来的变化是显著的。首先,这种显著变化表现在法律结构体系基本上完成了形式改造过程,建立了门类齐全的近代部门法体系。其次,中国法律近代化在形式方面的显著变化表现之二是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方面。从法律精神和法律本质上来分析,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不彻底、不完全的,甚至远没有达到法律近代化的基本要求。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答:中国的立宪思潮发端于清代中后期,早在同治年间,士大夫中的一些精英人物就对西洋的议会政治制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中国鼓吹兴民权、设议院、实行君主立宪的宪政运动则发端于1898年戊戌变法。这场企图改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政体的宪政运动,因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统治集团的镇压而宣告失败。 1904年爆发的日俄战争,日本以君主立宪小国战胜专制大国沙俄,给清廷朝野以很大的震惊,立宪之议迅速遍及全国,有力地推动了宪政运动的发展。清政府于1905年决定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 1906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宣告“预备立宪”开始,1907年8月,将考察政治馆改制为宪政编查馆,隶属军机处,作为预备立宪的办事机构。 厘定官制是清廷举办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清末预备立宪的切入点。1906年11月清廷发布厘定中央官制上谕,针对旧官制权限不分、职任不明、名实不符等弊端,改革中央官制。在地方,在保留固有行政建制和官制的基础上,增设新的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