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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史思考题及答案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25 |  大小:1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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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的土地关系基本上是这个阶段的延伸);第二阶段:十六国到隋唐;第三阶段:宋辽金元;第四阶段:明清两代。有的学者(如樊树志)则认为中国封建土地关系发展史可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从西周到战国是封建土地关系的原生形态(即领主制土地关系);第二阶段:从秦汉到唐中叶是封建土地关系的次生形态;第三个阶段:从中唐到宋朝,是封建土地关系的成熟形态;第四个阶段:辽金元时期是封建土地关系的特殊形态;第五阶段:明清两代,是封建土地关系的充分发展形态。Р汉代土地买卖契约一般包括哪些内容?Р汉代土地买卖契约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内容:第一,订立土地买卖契约的时间,买卖双方的姓名、籍贯及身份;第二,所卖土地的面积、价钱和总值,并写明所卖土地的四至;第三,订立契约时要有几个“旁人”即中见人作证,契约一般要写明旁人的姓名;第四,土地所有权变动后,卖主所应承担的责任,即卖者所作的担保。Р简述宋代对职田的管理制度Р宋承隋唐旧制,也有“职田”或“职分田”。这种国有土地的产品,作为各级地方官的一部分俸禄用以养廉,因而取“圭洁之意”称作“圭田”。圭田征收的地租称为“圭租”。宋代职田始建立于真宗咸平二年(999年),有关职田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Р1、各地职田来源于“官庄及远年逃田”,所有职田“悉免其税”,即不承担国家赋税。Р2、职田只允许客户租佃。Р3、职田实行租佃制,佃户“以浮客充,租课均分,如乡原例”,即实行对分制。Р4、根据官阶高低,地方官享有数量不等的职田,京官没有职田。Р5、职田田租由现任官享有,由于官员上任或离职的时间参差不齐,为防止官员争夺,宋真宗时规定水田以四月为限,陆田以三月为限。即在三月或四月以前,职田田租归离任官员所有,以后则归继任官员所有。Р6、职田按规定租给佃户,严禁地方官借故勒索。Р7、对职田田租的征收也有规定。自元祐以后,职田田租又有“计月均给”之制。这项规定到南宋时仍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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