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刑”,把“下”作“下到”,“上”作“上到”解。这种解释, 与原话的本来意义是违背的, 这是“以封建的特权观念去解释带有原始性质的、以天神报这为根据、以血缘宗亲行正义的远古刑礼观的一种误解”。首先,从先秦人的字句上看,“上”“下”二字, 意作鄙视、重视。如“以高下下, 以男下女”, 其高下之之间的“下”与男女之间的“下”, 均为卑贱意。《论语》的“惟上智下愚不移”,其“上”与“下”也作重轻意解。《礼记》的“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其“上”“下”二字取义, 与上列句式相同, 意为尊卑之意。其次,从血缘宗亲社会的刑礼观上看,远古时代,社会的所有成员,为了本血缘宗亲的兴旺发达, 子孙繁衍, 都要严守人所共循的礼制刑法, 谁也不能特珠。尧舜时, 舜让鲧治理水患, 鲧没有治好, 鲧就受到了死刑处分。舜让位于禹后, 禹对于执法刑父的皋陶不但重用, 而且友情胜旧。当时刑礼保持公正与威严, 即便是首领也不例外。所以这句话,应为“礼不卑庶人,刑不尊大夫”。当然,这句话到了封建社会变成了因人论罪, 礼成了尊上卑下、刑变为宥贵残贫的封建特权阶层的私器。但这句话是与后世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脉相承的。 3.“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刑”: 多指刑法和刑罚, 对一切违法背礼行为进行处罚“礼之所去, 刑之所取, 出礼则入刑”这种礼刑互为表里,礼在则法在,礼失则刑补的状况,正是古人眼里的法律,所谓礼法是也。在中国法律史中, 刑之发生即为礼之手段, 礼以导之教之, 刑以罚之惩之, 礼与刑,刑与礼实在是个统一体,这正是中国法律传统的真实写照.。 4.( 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 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刑罚定罪量刑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第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第四宽严适中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