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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驾驶人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72KB

文档介绍
效期限。第四十一条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以设立分片集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设立分片集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建设完成后,考试场地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向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提交设立分片集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心的申请。(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组织进行审批,符合管理需要的,批准成立。其中,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验收合格证》的考试场地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成立。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进行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对辖区内有二个以上考试场地的,考试场地使用单位应当将考试场地的考生安排方案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对设立在驾驶培训机构内的考试场地,安排本驾驶培训机构学员考试的比例不得超过60%。第四十四条考试系统管理必须由民警担任,承担考试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并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备案。第四十五条考试系统管理的计算机必须设置登录密码,考试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安装考试控制系统的计算机密码、服务器密码和数据库密码,考试系统操作员负责登录工作的密码管理。第四十六条考试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考试场工作人员(除考试员外)应当经地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培训考核,持有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考试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责令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当上报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取消考试场考试资格。第四十八条考试场工作人员有违反规章制度、故意刁难群众、弄虚作假、收受他人钱物、非法修改考试数据等行为的,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可责令考试场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担考试业务,整改审核合格后,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批复同意,方可恢复开展考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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