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条”。 4.3.14检查工程项目的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条”的规定。 4.3.15工程施工采用的材料、设备、工器具是否符合“强条”的规定。 4.3.16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条”的规定。 五、强条控制方法和控制措施 5.1事前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5.1.1施工图会审时,应审查施工图是否满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当发现施工图不满足“强条”的规定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5.1.2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单位、分部、单元工程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编制《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经内部审批后,报监理机构审核,发包人批准实行,保证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完整性。 5.1.3在审查一般施工方案(措施)、特殊施工技术方案(措施)时,应审查是否满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监理审查(审批)意见中应明确写出是否满足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5.1.4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必须有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并按规程、规范、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杜绝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原材料用于工程建设。 5.1.5工程施工前,承包人必须依据测绘单位提供的基准数据,复核设计单位给定的中心桩,并以此作为测量的基准。 5.1.6工程施工前,检查承包人管理、技术质量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相关专业强制性条文。 5.1.7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工程施工强制条文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按分部工程据实记录、填写《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并由监理工程师审核,然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报发包人签字执行。 5.1.8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将安全强制性条文的落实情况,根据工程进展据实记录、填写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检查记录表》,并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