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后,灾害发生地所在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预案要求及时开展先期处置、核实卫生系统受灾情况,并将信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初次报告除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报告外,必须上报书面报告,时限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确认发生灾害后24小时内上报。阶段报告采用《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报;必要时,同时上报书面报告。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同时必须上报书面报告。灾害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次报告中附《灾民集中安置点医疗救护站汇总表》,以后每周一上午12时前通过省卫生计生委OA系统将《灾民集中安置点医疗救护站汇总表》上报至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16时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二)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洪涝灾害相关的传染病主要有:鼠疫、霍乱、病毒性肝炎(甲肝、戊肝)、痢疾、伤寒、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乙型脑炎、疟疾、血吸虫病、炭疽、感染性腹泻,食物中毒(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加强洪涝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甲类和按甲类管理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其它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及时寄出传染病报告卡。二、信息分析洪涝灾害期间受灾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市(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按周进行动态分析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三、信息监测的实施(一)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拓宽信息报告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