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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通风队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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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队技术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技术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能够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4、按照分工对分管范围内安全工作,通风队技术人员负技术责任。 5、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制定的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风队技术人员要负直接责任。 6、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重要责任。 7、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未向通风队队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8、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9、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10、在通风队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重要责任。 11、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安全隐患的,通风队技术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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