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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制度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64KB

文档介绍
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书;(二)由当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产地证明材料;(三)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使用人,经批准后可在其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上使用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第十二条专用标志可以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印刷或粘贴在包装物上。专用标志应由经市保护办同意的印刷企业定量印制,印刷企业每次印制专用标志均需市保护办批准。第十三条为保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被仿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要采取防伪措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鞍山南果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范围除尘滤布,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第四章生产、销售管理第十五条鞍山南果梨果园环境应符合无公害生产环境要求,按标准种植栽培。第十六条鞍山南果梨质量应当符合其包装上注明釆用的产品标准及相应等级。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符合标识标注相关规定。第十七条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有关法定检验机构,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鞍山南果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验。第十八条销售的鞍山南果梨必须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经销商应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条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管理、生产的,或在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程序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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