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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讲座(精选)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额特别巨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追缴,认罪悔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Р一审判决,认定王益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Р受贿罪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Р1、贿赂内容是财物。即一切能够折算成人民币的物或者利益都是“财物”。如请客吃饭、请客消遣娱乐、安排领导的子女出国等等。Р2、只要收取了他人的财物后,即便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句话说,收了“礼”,没有为其“帮忙”)也已经构成受贿罪了。Р受贿的三种形式:索贿、被动收受、斡旋受贿。Р受贿罪的追诉起点:累计人民币5千元以上。Р受贿罪的处罚规定与贪污罪的相同,但有索贿情节的,要从重处罚。Р3、冯强案Р冯强:中国人民银行河北宣化支行综合办公室原主任Р2006年至2010年期间,冯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村信用社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高达7000万元,用于购买股票和基金等。Р法院认定冯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Р挪用公款罪Р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客户资金Р第一百八十五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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