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查机构重新报审,并提供下列资料: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报告;2、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图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说明(内容包含:修改的依据、各专业修改的主要内容、部位和图号等);4、由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单);5、修改图的目录;6、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四、因某专业重大变更,使其他专业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同时修改到位,建设单位应一并报审。五、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的内容:1、变更的勘察设计是否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2、变更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修改是否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3、现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4、现执业人员执业资格是否与本工程等级相符:5、变更后的工程规模是否与规划批准的工程规模一致。其它审查内容及要求与原施工图审查内容相同,重点审查变更勘察设计部分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内容。六、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合格后,由审查机构出具相应部分《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并在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若涉及原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需要作废的,建设单位应负责收回。七、一般性的勘察设计变更由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正常变更手续,并对其负责。八、勘察设计重大变更未经审查机构审查交付使用,视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交付使用,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罚。九、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向原审查机构报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作为施工和监理依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