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多方面研究协商后确定。在政府层面上的变更是针对初步设计而言的, 即布局、任务、规模、工程量和投资发生重大变化与调整的。如仅是工程量、单位、材料等变化产生投资概算出超, 则进行调整概算的审查, 然后审批, 调整后的批复是建设单位对国家或银行进行财务决算的依据。水土保持是主体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水土保持方案是可行研究阶段的技术文件, 因此在初步设计阶段发生的变化不是设计变更, 是设计深度逐步加深而发生的变化, 也不需要政府批复, 除非初步设计阶段发生重要变更, 如厂址、坝址、规模发生变化, 但如果是这样, 政府要求重新批复可研, 水土保持方案应重新审批。我个人认为: 当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后, 在施工图设计至施阶段不发生重大变更的严格意义上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政府或银行层面), 如果认为水土保持方案是一个执法文件, 对特大弃渣场在初步设计阶段批复后发生变更, 需重新选择渣场位址, 且新选弃渣场可能产生安全隐患时, 需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认可, 在弃渣场变更论证时至应由水土保持部门的人员参加并同意, 报相应级别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这方面国家至今并未出台相应的文件。一般地讲, 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作为变更依据, 而是初步设计报告中水土保持章节或专章的内容才是变更的依据, 但由于其附属于主体工程, 除非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或进行概算调整并涉及水土保持的工程量和布局, 一般不应称为政府层面的变更设计, 作为企业层面的变更设计是正常的。即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更时, 水土保持也可能发生重要变更, 主体工程不发生重要变更的, 一般情况下虽然水土保持设计有变更, 但均属于正常范畴, 如主体工程本身变化不大,但弃渣场、弃渣量、取土场发生重大变化,并导致水土保持概算明显出超, 通过工程总体调整无法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也可申请水土保持单独调整概算,这种情况很少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