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价为198424元(车价182800元,购置税等15624元)。市场因素值为1。鉴定估价=车辆重置成本×成新率×市场因素=198424×95.7%×1≈189829元由此得出车辆受损前的市场价格为189892元修复后的市场估价:受损车辆修复的主体是左后门至左后尾部分,占整体C柱范围的2/3。现场技术查勘,车辆修复技术标准不高,修复工艺粗糙,这必定会对涉案车辆的整车性能与使用过程产生一定的后期影响。这样,看作是受损车辆左后尾的切割拼接修复已经降低了整车车架安全系数值的20%。这20%的值反应到车辆成新率时,既同等于成新率部件鉴定法中的整车车架部分。由此,车辆成新率值即下降20%,即成75.7%鉴定估价=车辆重置成本×成新率×市场因素=198424×75.7%×1≈150207元由此得出车辆受损修复后的市场价格为150207元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为:189892元-150207元=39685元。对此鉴定刘某提出下列异议:本次鉴定的目的是评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但就如评估报告所述:通过现场技术查勘,发现修复技术标准不高,修复工艺粗糙,这必定会对涉案车辆的整车安全性能与使用过程中产生一定的后期影响。由此,可以证明,如果目前涉案车辆安全性能下降,那不是由于车辆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车辆修复不当产生。故本评估报告本身没有确定由于交通事故原因造成车辆减值多少。况且修理厂家和修理方案都是车主选择的。2、评估机构依照安全系数来推定减值没有法律依据。鉴定机构认为,车辆受损导致的整车车架安全系数下降20%。姑且不论这20%是否有依据,但这20%仅是车架安全系数值,不是整车安全系数值。而现在车辆已经修复,修复后的车辆安全系数值不可能仍然与受损前一样。但本评估报告是在假定本案车辆受损C柱没有修复的情况下来确定安全系数的下降值;车辆安全系数值下降等于车辆成新率下降,这明显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