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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城市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64KB

文档介绍
营和管理又由市政府的不同部门来执行。城投公司基本仅担任"出纳”角色,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符合风险收益一体化耍求的投融资主体。而且,政府信用担保贷款信息不透明,缺乏公共监督,总量难控制,地方政府在短时间内贷款额度太大,一旦进入还本付息高峰,可能出现债务危机,从而给银行带來巨额损失。第五,政府负债比例过高,银行贷款管理过分依赖政府信用。当政府各方债务出现集中偿还时,易岀现政府偿债危机。第六,融资规模过大,有可能风险转嫁。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产多以土地为主,政府依靠土地出让和增值收益来偿还银行贷款的意图也十分明显。当宏观政策出现调整时,土地的预期收益有可能会出现大幅缩水,而政府由于负债规模过大,一时无法偿还债务,只能以抵押在银行的土地作为偿还物,这样,银行就只能来承接这种转嫁的风险。完善管理防范风险第一,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和投融资平台管理的体系和制度,提高透明度。将政府信用支持的相关地方投融资平台债务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范畴,严格按照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标准审核其举债行为和规模,对于超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水平的,要限制其进一步扩大债务性融资规模,降低其负债水平,从而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无序扩大;完善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发展,提高运营效率;要规范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投资、建设,提高投融资平台债务规模的透明度,防范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连带形成财政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促进投融资平台的商业化运作能力,实现多方共赢。第三,引导银行加强对投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水平。要引导银行规范放贷行为,提高银行的项目评估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更多地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来做决策,而不是仅看有无地方政府担保或土地抵押。同时,银行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贷款流向和使用管理力度,防范投融资平台的不规范用款行为,防止出现贷款挪用这种严重问题的发生,从而降低风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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