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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65KB

文档介绍
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论证报告予以审定。(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金矿资源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黄金矿山企业执行本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指标要求的黄金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一)开采回采率。1.定义。开采回采率:在一定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金矿量占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其中动用资源储量是指该开采范围内采出金矿与开采损失金矿量之和。2.计算方法。开采回采率(K)=采出金矿量/动用资源储量×100%(二)选矿(冶)回收率。1.定义。选矿(冶)回收率:选矿(冶)产品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质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质量的百分比。2.计算方法。选(冶)矿回收率(Ɛ)=精矿(冶炼产品)中有用组分质量/入选矿石中有用组分质量×100%(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1.定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采矿和选矿(冶)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共伴生资源当量和占动用资源储量中共伴生当量和的百分比。2.计算方法。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因素,采取对共伴生矿种进行当量折合的计算方法。经推导计算,最终得出:式中,i: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种有价元素(有用成分),i=1,2,3…n;n:矿山企业利用的除主元素以外的有价元素(有用成分)的数量;m:矿床内除主元素以外的可利用有价元素(有用成分)的数量,i=1,2,3…m;选矿回收率主:矿床内价值、品位、稳定性最高的元素的选矿(冶)回收率;选矿回收率i:矿床内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个元素(有用成分)的选矿(冶)回收率;价格i:矿床内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个元素(有用成分)的价格,一般按五年平均值计算。品位i:原矿中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个元素(有用成分)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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