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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40KB

文档介绍
房者已缴存住宅维修资金的《专用收据》。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未提交《专用收据》的开发建设单位商品住宅的初始登记申请和购买者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申请。(二)商品住宅再次交易或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原业主已缴存的维修资金不予清退,该房屋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三)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2、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四)购房者购买别墅(包括连体别墅和单栋别墅)应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购房者购买住宅小区(大厦)中非住宅用房的,按本小区(大厦)同类住宅标准缴存维修资金。(五)因突发事件,危及房屋安全,或屋面、外墙面漏、渗水,可由本区域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该栋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六)已办理商品住宅交易转移登记的购买者未按规定缴存维修资金的,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按下列标准缴存维修资金:多层(七层及以下)15元/平方米、高层(七层以上)20元/平方米,在业主委员会指导下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按月缴存到缴存窗口。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按此规定及时续交。(七)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竣工备案的房屋按原规定缴交专项维修资金。(八)违反本暂行规定,挪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造成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损失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四、本规定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010—2011年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单位:元/平方米建筑类型结构缴存标准多层砖混41电梯房小高层(12层及以内)54高层(12层以上)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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