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隐患。综合排查是指企业以厂区为单位开展全面排查,一年应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流程,采取抽查方式排查隐患。第十五条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出现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等情况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企业管理组织应急指挥体系机构、人员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生产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变化的;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变化的;企业周边大气和水环境风险受体发生变化的;季节转换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地质地震灾害预报的;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或重大活动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或本地区其他同类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企业停产后恢复生产前。第七章、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自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隐患排查表,包括所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及其具体位置、排查时间、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是否为隐患、可能导致的危害、隐患级别、完成时间等内容。第十七条自报。企业的非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隐患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在日常交接班过程中,做好隐患治理情况交接工作;隐患治理过程中,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第十九条自改。一般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治理并确定完成时限,治理完成情况要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