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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给工段(或班组)、工段(或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公司)的原则积极进行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出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设立醒目标志,并按4.4规定执行,把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Р4.4 带有环境风险重大危险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管理:   Р4.4.1 带有环境风险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和设施必须做到: Р4.4.1.1 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Р4.4.1.2 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持一定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和评估;  Р4.4.1.3 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定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Р4.4.1.4 对处于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安全防范和处理能力; Р4.4.1.5 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悬挂或立于醒目位置;  Р4.4.1.6 定期组织相关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Р4.4.1.7 制定、完善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  Р4.4.2 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发生,必要时停止作业或使用;Р  Р4.4.3 针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环境安全隐患,必须建立详细的隐患档案(包括分布图、发生安全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的重大环境隐患整改和监控措施等); Р4.4.4 经评估确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场所和设施,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采取措施加强监控,随时掌握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Р4.4.5 公司应当保证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的资金投入;  Р4.4.6 完成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整改的场所和设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审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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