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和劳动保护,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提供其他任何费用。Р六、管护安全Р乙方在草原管护合同执行期间,要加强安全,注意防范措施,否则造成人生安全事故及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Р七、合同变更与解除Р1、在草原管护合同执行期间,因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的影响,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Р2、乙方对管护的草原转包他人、雇用他人进行草原管护,甲方有权收回草原,解除合同。Р3、乙方因疾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管护义务,甲方有权收回草原,解除合同。Р4、乙方年终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收回草原,解除合同。Р八、违约责任Р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Р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Р3、乙方非法出卖和转让草原,甲方有权宣布买卖与转让关系无效,并责令限期改正;乙方未经批准在管护的草原上修建房屋等永久性建筑物,甲方可责令乙方拆除,并责其恢复植被;乙方毁坏草原上的围栏等草原保护建设设施,应予赔偿并恢复原状;乙方擅自改变草原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Р4、在草原管护合同执行期间,若在管护区内发现放牧(或乱砍乱伐、滥捕乱猎、乱采滥挖)现象,每次处以月管护费20% 的罚款。Р九、其他事项Р1、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Р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果。Р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和监督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Р甲方(盖章): 古浪县草原工作站乙方(签字): Р法定代表人(签字): Р Р监督单位(盖章):古浪县农牧局Р Р法定代表人(签字): Р 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