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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精解与应对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41 |  大小:80KB

文档介绍
《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2002年10月16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厅函〔2002〕561号) 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发放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中劳社〔2002〕8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而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操作实务及应对技巧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变化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给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了三个条件:“连续工作满10年”、“双方同意续延合同”、“劳动者提出要求”,实践中往往只要劳动者一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立即表示不同意续延合同,导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达成。劳动合同法降低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门槛,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无条件同意,不得拒绝。 2、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实践中较少);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即满足“双十“条件;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5)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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