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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7KB

文档介绍
向服务对象提供知情选择及恰当的婚育意见,帮助服务对象作出正确决定。3、约定随访日期,以便追踪其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已履行、已选择的方法是否能正确使用。4、对于可以治疗或矫治的异常病例,应随访到该随访者恢复正常、婚育指导意见已落实为止,并有随访过程的详细记录。5、对于患有严重的遗传病,后代再发风险高的异常病例应做长期随访。6、随访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门诊来访、电话询问、信函追踪和上门访视等。7、定期对随访情况做总结分析,不断提高随访质量。六、宣教效果测定制度1、婚检单位必须设有婚前卫生指导宣教室及必备的宣教设备、宣教材料等。并提供个别指导和宣教书册。2、婚前卫生指导宣教室内应有专职医务人员负责管理,做好解答具体问题、帮助加深理解的服务工作。3、负责宣教的专职医务人员应及时做好原始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宣教前后进行问卷调查以测定宣教效果。4、主检医师不定期的检查宣教情况,以不断提高宣教质量。七、不宜生育者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工作制度1、《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生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2、婚检医师在对上述人员进行医学指导时,必须表示同情,耐心解释,使之主动接受指导,并付诸实施。3、婚检医师对于不宜生育者应提供“知情选择”,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咨询服务,帮助服务对象决定采取何种长效措施达到避孕目的。4、婚检医师应看到有关“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实行结扎手术”的证明后,方可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5、婚检单位应及时和计生部门联系,确保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6、对于上述人员应制定随访计划,进行长期追踪,了解其执行情况,如已生育,应调查其下一代的健康状况。7、对于严重疾病,妊娠后可能危及孕产妇生命安全的,医师也应提出“不宜生育”的医学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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