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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治教育读本各章测试题及参考答案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53KB

文档介绍
大危害,所有这些后果都和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有着直接的联系,不能不引起社会的重视和教育工作者的注意。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从上述规定可知,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第二,应注意织未成年人活动必须坚持有益、安全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在组织未成年人集体活动时,首先,应该注意所组织的活动是否有利于学生、儿童身心健康的需要。未成年学生正处于社会化的关键时期,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让他们走出校门,接触社会,使他们进入社会角色,适应发展环境,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未来发展至关重要。其次,要注意选择对学生和儿童有益的、长知识、增见识的活动项目,使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在娱乐中受到教育,在活动中增长才干,而不能让他们经常参加,应付与学习、生活无关的社会活动,更不能让他们进入禁止未成年人入内的场所。再次,要注意活动场所、场地的环境卫生、安全,不能让学生、儿童在有毒、有害的、危险的环境中活动。最后,教职员在组织未成年学生活动时,要注意不能让幼儿使用有害的玩具、用具,更不能让未成年人饮用有害的食品饮料。  第六章学校安全相关法律制度一、填空题1、完善的学校安全责任制的总要求是:(横向到边)、纵向到底。2、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3、学校应急预案分为四个层次,即(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预案)以及(临时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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