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税收协定待遇在缔约对方减免税收金额。即:按照缔约对方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与按照税收协定计算的应缴纳税款金额之差。每行填报对应协定条款预计减免税金额。减免税金额为外币的应按照填报申请表当日汇率中间价换算为人民币金额。每行填报一个条款,如涉及两个以上条款的,请另行附报说明。12.身份证件、证件号码:填写申请人为个人时有效的身份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13.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相关资料。14.如无住所,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累计满183天:填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定情况。选“是”时应附送相关资料。15.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是否连续满6年(含6年):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等规定判定是否连续满6年情况。16.现居住地址:申请人为个人时其本人在中国境内的习惯性住所或者无住所的现居住地址。17.境内分支机构名称、境外分支机构名称: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填报。18.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所在国家(地区)、所在地:中国境内注册的合伙企业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时填报。19.申请人或者代理人签名: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负责人、个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并/或者盖章,并填写声明日期。四、其他事项说明以纸质方式报送本表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原件和相关资料、《税收居民证明》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备查。如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的书面说明及缔约对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由主管税务机关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