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建设单位承担的费用,区分哪些项目可以签证增加,哪些项目属于包干项目结算不予调整,不得办理工程签证。在合同、协议、其他签证或定额含量中已包含的内容,不得重复签证。6.1、如招标文件中规定“以下拆除、迁移、恢复等工程项目、要求及措施费用由投标单位现场踏勘确定或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中,费用一次包干”,不得办理工程签证。7、合同协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包含在招标范围之内,而实际没有施工或实际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项目,应及时办理签证调减工程价款。8、工程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市、镇有关工程管理制度或规定,对于增加工程应提供相应的审批资料,如增加工程超过一定限额或累计超过限额以上的,工程结算时须提交相关的审批文件,如镇领导班子会议纪要或领导的审批文件等。工程变更审批手续须齐全,对于市、镇配套项目或市补助项目等,严格执行市相关的变更工程管理办法和麻涌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镇财政投资项目须执行麻涌镇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9、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变更时,应事先进行经济技术指标分析,优化筛选变更方案。涉及规范、标准重大改变以及建设规模调整和工程变更,需按规定程序报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10、变更签证资料必须提供详细变更原因和依据,包括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合同要求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质量标准等。11、变更签证资料必须提供变更内容,如变更设计图纸、有关变更的会议纪要和往来文件、处理方案、现场图片等,临时设施及隐藏工程必须附带有含尺寸标识的现场照片或录像资料等,并由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依次签字盖章确认。12、签证内容必须详细、具体,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不能笼统地签证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必须将工程名称、签证的原因、时间、签证内容应包括变更材料设备规格型号、品牌、工序、尺寸、计量单位、计算公式、增减工程量、暂定金额等描述清楚,如果文字描述不能满足结算编制的要求,要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