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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第二十八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省局应按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第二十九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及时向省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第三十条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企业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5年。第三节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由省局组织检查组,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和检验机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组组成,具体检查时间以及被检查企业或检验单位等内容。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查计划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时,还应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检查单位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第三十四条检查组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实施检查时,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第三十五条检查组应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及现场观察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上报省局。第四节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第三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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