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Р 超限检测站卸货场管理制度Р第一条卸货场应按照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照明、监控、卸载、安全等设施,卸货场地、货物存放布局合理,便于货物卸载分装,确保车辆、货物安全。Р第二条卸货场必须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专人负责车辆进出及货物卸载、保管,并进行详细登记。Р第三条对卸货场内超限车辆实施卸载、分装,经复检,消除违法状态后放行。Р路政执法人员对停放在货场的超限车辆及时处理。对停放超过七天的超限车辆,应积极采取措施,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Р第四条卸载货物应由当事人自行保管、分流;需要协助保管卸载货物的,签订协议,按相关规定执行。Р对卸载的货物,货场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处理。Р第五条加强卸货场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因管理人员的失职造成车辆、货物损毁、丢失的,由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经济责任。Р第六条经营性卸货场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合法的停车、仓储、装卸货物的手续,取得经营许可及收费许可,严禁乱收费行为;办理必要的保险,为停驶卸货场的车辆及货物财产安全提供保障;与路政部门签订卸货场管理协议,规范货场管理,明确货场承担在停驶、装卸、保管过程中车辆、货物损毁、丢失等全部经济责任。Р第七条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及卸货场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货场管理制度,维护货场工作秩序。Р第八条严格贯彻落实《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