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期限为2006年10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止,双方也签订了保密合同。赵琮现为被告锐能微公司员工。针对鉴定意见书,原告的质证意见是:1、总体认可鉴定意见,基本同意紫图鉴定中心关于实质性相似判断的原则,但对判断标准的掌握过于严格,应考虑被告有接触原告布图设计的事实。2、虽然紫图鉴定中心没有支持原告多数独创点实质性相同的主张,但在未认定实质性相同的独创点中的许多具体特征两者是相同的,足以说明被告在其芯片中大量复制原告布图设计的事实。两被告的质证意见是:1、原告主张的10个独创点在集成电路布图中仅占一小部分,而且通过比对,有8.9个独创点两者不相同。因此,根据鉴定意见可以得出被告布图设计与原告布图设计不相同或者不实质性相似的结论。2、紫图鉴定中心没有核实原告主张的独创点是否与其登记的布图设计相符,被告发现有些独创点在原告登记的布图设计中并未体现,反而是被告的布图设计特征。3、不认可被告芯片的布图设计与原告布图设计存在1.1个点相同的结论。具体来讲:(1)关于原告布图设计独创点5“数字地轨与模拟地轨衔接的布图”:a、被告布图的位置在数字电路南边,位于模拟电路区域,与原告布图特征1“衔接处安排在芯片东侧、居中附近的位置”不同;b、原告布图特征3“与四个二极管相连的是两条宽轨”,其实是三条轨,而被告布图设计中是两条轨,两者不同,而且数字地轨、模拟地轨的宽度也不同;c、原告布图特征6“两条地轨经过两口方眼布图后再走一小段才断掉、停住”,该布图没有到达外部保护环的位置,且不再与任何器件相连,而被告布图则一直延伸到二极管外部的保护环,且模拟地轨与保护环相连,故两者不同;d、原告布图特征7“两条地轨断处一样长、南北切齐”,但实际并非南北切齐,而是南边比北边长,而被告布图反而是南北切齐的;e、原告布图特征8“衔接处由一个田字形布图构成,并无他物,衔接处北边空白,面积约若为田字形布图面积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