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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2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矿山企业发出验收通知(附件7)。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时间组织验收,并依据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书(附件8)的结论意见Р,在三十日内做出验收终结的批复。Р对于因矿山自身原因不能在通知期限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附件9)告知,到期仍不能通过验收的,不再给予延长,“保证金”将被留用,并以《保证金留用通知书》(附件10)通知矿山企业。留用的“保证金”将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费用超过本金及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Р对存有潜在隐性环境危害的矿山,工程项目虽然通过验收,也应在一定年期内留有相应数额的“保证金”。Р(十二)从我省矿山企业发展现状考虑,对矿泉水、河道采砂以及采取净化处理和回灌的地热企业暂不收取“保证金”。Р(十三)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以市(地)为单位,对市本级及辖区县(市)的“保证金”核定收缴情况进行综合统计,于每月26日前以报表(见附件11)形式,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每半年和年终报送综合备案表。Р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抓好“办法”的落实,全面做好“保证金”收缴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将监督检查各地对“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请各地将落实情况于3月20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Р附件: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及计算方式Р2、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通知书Р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合同Р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证Р5、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退还通知书Р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申请Р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通知书Р8、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Р9、矿山地质环境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Р10、保证金留用通知书Р11、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收缴情况统计报表Р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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