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时间组织验收, 并依据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书( 附件 8) 的结论意见,在三十日内做出验收终结的批复。对于因矿山自身原因不能在通知期限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附件 9) 告知, 到期仍不能通过验收的, 不再给予延长,“保证金”将被留用, 并以《保证金留用通知书》( 附件 10) 通知矿山企业。留用的“保证金”将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治理费用超过本金及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对存有潜在隐性环境危害的矿山,工程项目虽然通过验收,也应在一定年期内留有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十二) 从我省矿山企业发展现状考虑, 对矿泉水、河道采砂以及采取净化处理和回灌的地热企业暂不收取“保证金”。(十三) 加强基础业务建设,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各地要以市(地)为单位,对市本级及辖区县(市)的“保证金”核定收缴情况进行综合统计, 于每月 26 日前以报表( 见附件 11) 形式, 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在每半年和年终报送综合备案表。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 -10- 切实抓好“办法”的落实,全面做好“保证金”收缴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将监督检查各地对“办法”及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请各地将落实情况于 3月 20 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附件: 1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纳标准、影响系数及计算方式 2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通知书 3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管理合同 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证 5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申请 7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通知书 8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验收意见书 9 、矿山地质环境限期恢复治理通知书 10 、保证金留用通知书 11 、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收缴情况统计报表二○○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