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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解决社会治安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做好群众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第三章工作待遇第七条第一书记任职期间党组织关系转至所驻村,不得提前返回派出机关单位工作,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返回,须经乡党委同意。第八条第一书记由派出单位发放下乡补贴,并报销交通费,不得在任职村报销个人费用,领取报酬。第四章日常管理第九条“第一书记”任职期间必须参加所在村党组织组织生活。第十条“第一书记”必须服从管理,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严于律己,树立良好形象,积极创先争优。出现重大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违法乱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严格请销假制度。凡在工作日期间因事因病确需请假的,要向乡党委负责人请假。请假1天的,向乡上分管组织副书记请假;请假2天及以上须书面向乡党委书记请假,并报乡党政办存档。请假期满后,要于当天销假。第五章工作制度和纪律第十二条建立工作例会制度。乡党委每月组织召开一次“第一书记”座谈交流暨工作汇报总结例会。第十三条建立请示汇报制度。遇有重大问题,“第一书记”要及时向乡党委请示汇报。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制度。第一书记每月在派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工作日的2/3;要按时出勤,每日如实填写考勤手册、民情日志。乡党委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无故旷工累计超过半个月、或责令整改2次以上、或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一律按规定报县委组织部处理。第六章考核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书记日常考核主要由乡党委负责,主要包括:选派干部到村任职后的工作调研、出勤、项目实施、办实事、工作开展等情况。第十六条第一书记任期考核根据日常、业绩和年度考核情况,由县委组织部组织,乡党委和选派单位配合,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实地查看、谈话了解等方式,邀请部分村民代表、党员、村“三委”成员等参加进行综合评价。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蓬安县群乐乡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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