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徒,不可喜富厌贫。Р 八、不得争名夺利、拉邦结派,使教会分裂,群羊失散。Р 九、不得在讲台上或各种聚会中蓄意诋毁他人,标榜自我;更不得攻击政府和国家领导人。(适用于教牧同工)Р 十、不得私自向境内外团体或个人索取钱财,有损教会声誉。Р 十一、不得私下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及不利教会团结和他人声誉的事,并本堂的内部事务。Р 第二十四条同工辞退和辞职Р 一、同工如一次或多次违反"同工守则",经堂委会和区两会劝戒后仍然执迷不悟,可劝退,直至辞退。同工辞退后,其所居住的若是本堂房屋,需在15天内搬离,而其今后的一切言行皆与本堂无关。Р 二、教牧同工辞职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堂委会,其他同工辞职则应在1个月前通知堂委会。Р 第二十五条同工工资待遇及福利Р 一、同工工资待遇及福利标准由本堂堂委会商议决定。教牧同工工资和福利标准可参照市两会的工资及福利制度,结合本堂的实际经济能力予以制定。Р 二、同工每月享有4天假期,假期视实际情况灵活安排。Р 三、若同工被本堂派出学习,可依旧享受同样的工资待遇。Р第六章义工Р 第二十六条义工由自愿在本堂侍奉的信徒组成,经本堂同工或堂委会认可后均可进行侍奉的安排。Р 第二十七条本堂所有义工均不受薪,若因工作需要(如探访、出访、学习等),经各部门上报、堂委会协商后可给予补贴。Р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的部长、副部长由堂委主任和教牧同工提名,并报堂委会审议通过。各部门下设各小组组长、副组长由部长和副部长提名,或由小组推选,并报教牧同工和堂委会常委通过。义工职务任期为1-2年,可连任。Р 第二十九条对于违反教规而屡教不改的部长、副部长,堂委会可随时撒消其职务并更换人选;对于违规的各部下设的组长、副组长,由部长、副部长决定取消其职务。对于工作能力缺乏或没有时间侍奉的,可予劝退更换人选。Р 第三十条各部门的每月工作总结和计划,必须以书面形式每月上报办公室和堂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