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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通字1995【91】号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9KB

文档介绍
-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33、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除姓名的变更、更正,需重新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外(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应附在新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之后),其余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申报人和承办人签字或盖章。本栏填满后,应在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后附一张空白常住人口登记表继续填写。 34、记事--填写登记项目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常住人口登记表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二)居民户口簿的填写 1、户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其编写的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的顺序号。 2、居民户口簿首页套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户口专用章。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签字或盖章,填写签发居民户口簿时的日期,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 3、住址变动登记--填写该户在本户口管辖区内变动常住地后的住址名称、变动住址的日期,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4、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5、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6、登记日期--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卡时的具体日期。 7、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更、更正,应在本栏填写变更、更正后的项目内容、时间,并由承办人签字或盖章。 8、属集体户口的,“户主姓名”和“户主与户主关系”两栏不填。居民户口簿内其余各项登记内容的填写,均与常住人口登记表内有关各项的填写说明相同。常住人口登记卡由承办人按规定填写完毕后,应加盖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1995年12月19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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