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机构应出具该焊工转场证明。第二十二条焊工准入证有效期及转场焊工准入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准入证的有效期应在焊工所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有效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超过有效期后,则准入证自动作废。2.焊工在集团公司内部跨项目施工时,其《进场施焊准入证》在其有效期内,且原准入考试项目与新入场建设单位规定的准入考试项目相似,则该名焊工可不重新进行准入考试,但须经新入场建设单位焊工准入管理机构对该名焊工准入考试相关资料核实后发放新的《进场施焊准入证》。3.转场焊工施焊的与原考试项目相似的第一道焊缝(设备取其最初施焊的600mm焊缝)应由准入管理机构委托进行无损检测。如不合格,则需重新进行准入考试。第二十三条焊工准入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存档。第四章执行与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准入管理机构人员在准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据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准入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监理机构、承包商等各相关单位应对焊工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不定期组织对焊工准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未获得准入管理机构颁发的《进场施焊准入证》的焊工,不得进入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焊接施工作业。第二十八条在焊工准入考试中通过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场施焊准入证》的,一经查实应立即收回《进场施焊准入证》,并从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清除,且今后不得承担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因焊工本人原因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今后不得承担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作业,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