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法规范,在其从制定到变更或废止的期限内是有效力的,且它在时间上也是不能溯及既往的。(2)时间因素直接关系到调制受体的权利或义务的有无等问题,因而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效力。 2、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主要是在立法者的管辖权所及的领域内适用,不同层级的经济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也各不相同(2)经济法的域外适用和区际冲突等问题,也都值得关注。 3、从主体维度看经济法的适用范围: (1)经济法的适用范围,体现为经济法对哪些主体具有法律效力。确定经济法所适用的主体范围,主要依据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2)除了关注对主体的管辖权问题外还要关注各类主体的实质差异。 4、经济法的普适性问题:经济法的普适性,直接关系到经济法适用的公正性,关系到对相关主体的普遍和平等适用,强调经济法整体上的普适性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在“总体上”解决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问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经济法的普适性也会受到诸多限制。三、经济法的程序问题: 1、经济法上的不同程序及其地位: (1)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在经济法领域,非诉讼程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传统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特点(2)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从调制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经济法必须强调正式程序。而基于调制效益的考虑,在具体的调制手段方面,也可以运用一些非正式程序。 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 (1)概念:指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不满可否向法定机构倾诉,以使法益获得保障的问题。(2)经济法的可诉性问题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体现: 市场规制法领域:可诉性问题并不突出宏观调控法领域:在调控主体对于调控受体的责任追求方面没有问题但在调控受体对调控主体的责任追求方面,因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经济、法律、政策等多方面困难,可诉性问题较为突出(3)解决经济法可诉性问题所必须关注的问题: 有关经济法的诉讼法的规范或模式问题有关诉讼阶段、诉讼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