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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文物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的意见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勘探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和管理协调办公室提交《考古勘探工作报告》;(三)考古勘探工作实行全程监理,勘探工作结束后,监理单位出具《考古勘探监理工作报告》;(四)管理协调办公室根据考古勘探单位提交的《考古勘探工作报告》,组织对其考古勘探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五)在建设工程实施前,管理协调办公室依据《考古勘探工作报告》,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组织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考古发掘工作;(六)田野考古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和管理协调办公室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报告》,并接受管理协调办公室组织的验收;(七)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资料整理,报告编写,出土文物移交按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界定本意见所称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是指:1、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库、工业园区、大学校区及资源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2、其它建设项目中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交通类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项目;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类项目。3、建设项目占地20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4、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以上项目均须经管理协调办公室组织实施。七、经费分配使用按照勘探项目到位资金,取10%作为文物保护管理和勘探质量控制经费,5%的考古勘探监理费,作为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检查验收经费。剩余部分作为工作经费,按照市县30%、省级勘探单位70%的任务进行分配。八、考古勘探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调查费用执行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勘探经费关中地区执行2.0-2.5元/平方米,陕北、陕南执行1.5-2.0元/平方米。请各市县、各考古勘探发掘单位严格按照本意见执行,以前实行的考古勘探管理工作规定、工作函、委托书及相关函件,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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