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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职业技术大学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管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40KB

文档介绍
.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党委审批。4.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签订服务协议。四、培养政策及待遇1.申请攻读在职博士学位的教职工被录取后,须到人事处办理录取和服务签约手续。2.经学校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习期限为3年,原则上文科允许脱产学习1年,理科允许脱产学习2年。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学业者,须提前1个学期向学校提出非脱产延期学习申请,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期最多不超过2年。3.在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全额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同等享受;享受工会对其他在职人员同等的福利待遇。4.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必须遵守招生院校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5.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脱产期除外),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学院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学业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6.取得博士学位后,学费在5万元以内的,由学校全额报销;超出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理。7.正常读博期间,学校每年给予读博津贴1万元(不含延长期)。取得博士学位者,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申请延长脱产学习时间者,取消一次性奖励。8.在学校规定的正常读博期间,报销读博学校住宿费(每学年限报2400元),每学年报销车旅费两个来回,每学期凭发票报销1次。9.读博人员在读博期间,可以申报高一级职称。其任职年限需扣除相应的脱产年限。五、违约处理享受学校读博政策人员,在校服务期年限不少于8年。取得博士学位者,自学位获得之日起计算;未能取得博士学位者,从终止读博之日起计算。服务期未满8年且因个人原因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者,须视服务年限按比例向学校缴纳违约金。赔偿金=读博期间学校为其支付的一切费用(含各类津补贴等)╳2÷8╳NN——剩余服务年限六、其他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4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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