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中户认定意见的通知根据《安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安政发[2012]5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宅基地审批中户的认定明确如下:一、夫妻双方有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从其父母为一户。二、夫妻双方有两个或多个儿子且均为当地农业户籍的,儿子达到法定婚龄的可申请单独立户,但夫妻双方必须与其中一子或两子同户。三、夫妻双方有两个或多个子女且均为当地农业户籍的,按以下方式计户。(一)有子有女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1、婿方户口迁入且婿方未享受过出生地集体户建房政策的;2、婿方为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国有控股企业编制人员及现役军官且未享受过国家住房政策的(包括出生地集体户建房、实物分房、货币分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货币补贴等形式)(以下简称为“四类人员”);3、女儿年满35周岁一直未婚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双方必须与其中一子女或两子女同户。(二)有两女或多女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1、婿方户口迁入(两个及以上)且婿方未享受过出生地集体户建房政策的;2、婿方为非“四类人员”的;3、女儿年满35周岁一直未婚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双方必须与其中一女或两女同户。四、夫妻双方有两个或多个子女,而其中部分子女属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当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县内非农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出生地,配偶为非“四类人员”且未享受过国家住房政策的可申请单独立户,但夫妻双方必须与其中一子女或两子女同户。五、夫妻离异后一方再婚满两年,另一方无子女赡养的可申请单独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