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于2019年04月28日向当事主体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惠东市监告字〔2019〕第17317号),当事主体在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当事主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所指的“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无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主体能够主动积极配合我们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主体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19700元;3、没收并销毁违法生产的尚未销售的梅菜470箱。当事主体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持《惠州市惠东县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该通知书指定的工商银行惠东支行的定点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或可以使用本处罚单位的POS机进行缴款(县财政委托工商银行设立的POS机),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惠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05月06日